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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教育部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

【學士班適用】教育部訂定「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注意事項」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師資培育法第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規範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之申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學分抵免及本部審查、核定與備查之相關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各大學增設師資職前教育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及群科,應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三、各大學申請增設師資類科應提報計畫書,其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師資類科及招生人數。
(二)國家、社會人力對該增設師資類科之需求評估。
(三)增設師資類科與學校發展之關係及師資培育行政組織與定位。
(四)現有與師資培育相關之學院、系、所及學生人數、教師人數、師生比、校舍建築面積、日間部招生班級數與人數及辦學評鑑結果。
(五)師資生名額規劃、招生對象、遴選程序及錄取基準。
(六)教育專業課程修業規定與規劃,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內涵、開設科目及課程對應教師專業素養、教師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類別與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七)專業師資之人數、任教課程規劃及教職員人力。
(八)師資培育相關教學設備、空間及圖儀設備。
(九)教育實習計畫,包括配合增設之類科別,洽定實習學校。
(十)校務會議紀錄。
申請增設中小學校師資類科者,以具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教育師資類科之大學為限。
四、各大學申請增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培育系所或課程應提報計畫書,其應包括之內容如下:
(一)任教學科名稱。
(二)參加規劃單位及人員。
(三)負責培育任教學科之系所、組、學位學程,包括主要規劃系所、開課相關系所、中心。
(四)專門課程規劃、專業師資,包括人數、任教課程規劃。
(五)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培育規劃及專門課程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
(六)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科目及學分,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綱要、開設科目與課程對應本部所定專門課程架構表之課程類別及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七)其他說明事項。
五、本部審查前二點之申請案件,應於通過本部行政審查後,送專家審查;其評分及通過基準如下:
(一)專家審查評分:分為極力推薦、推薦、勉予推薦及不推薦等四級。
(二)增設師資類科:由本部送請專家五人審查,須有三位以上委員極力推薦或推薦,並經本部師資培育審議會審議,始為通過。
(三)增設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學科、領域、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由本部送請專家三人審查,須有二位以上委員極力推薦或推薦,始為通過。
六、各大學以國民小學師資類科申請增設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專長中等學校及國民小學合流培育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應提報第三點所定計畫書,經本部行政審查核定後辦理,不受前點送專家審查規定之限制。
各大學以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增設中等學校語文領域本土語文專長者,應提報第四點所定計畫書,經本部行政審查核定後辦理,不受前點送專家審查規定之限制。
七、各大學申請調整各師資類科、學科、領域及群科之師資職前教育培育系所(包括減列及更名)者,應提報變更說明或對照表、變更佐證資料及相關會議審查通過資料,經本部核定後實施。
八、各大學應將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上傳至師資職前課程管理平臺,並同時函報本部備查;課程修正時亦同。
前項課程修正之備查,應函報本部之資料如下:
(一)教育專業課程:開設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修業規定及規劃,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內涵、開設科目與課程對應教師專業素養、教師專業素養指標及課程類別與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二)專門課程:
1.培育任教學科名稱。
2.負責培育任教學科之系所、組、學位學程,包括主要規劃系所、開課相關系所或中心。
3.課程規劃。
4.學校內部審查程序說明(培育規劃及專門課程應經學校相關會議審查通過)。
5.各任教學科、領域、群科之科目及學分,包括師資生最低應修畢及學校規劃之總學分數、各課程類別最低學分數、科目名稱及課程綱要、開設科目及課程對應本部所定專門課程架構表之課程類別與其最低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6.其他說明事項。
7.國民小學及幼兒園師資類科僅須檢具第三目至第五目文件資料。
8.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次專長-學科、領域、群科專長課程僅檢具師資生最低應修畢總學分數及相關文件資料。
中華民國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師資職前教育階段暨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施行前,經本部核定辦理師資職前教育之師資類科、學科、領域及群科,其課程應檢附前項文件資料經本部備查後繼續辦理。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及學分表報本部備查後,應於該表註明本部備查日期及文號,並公告之。
九、各大學辦理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除下列規定外,依各大學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教育專業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應與本部核定之各師資類科相同:
1.已具教師證書者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修業年限應自取得該類科師資生資格後起算一學年以上(以學期計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2.師資生於同一校修習另一類科教育專業課程者,其課程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該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二分之一為限,且各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原師資類科修業年限至少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自第二師資類科起每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習一學年以上。
3.師資生於大學就讀期間因學籍異動(轉學)或應屆考取他校研究所,經二校同意,得移轉師資生資格繼續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其資格移轉前已修習之教育專業課程,得辦理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同類科教材教法與教學實習不得抵免;其於轉入學校之修業年限,應至少修業一學年(以學期計應有二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4.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非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得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並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應修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5. 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依下列規定辦理:
(1)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之教育專業課程,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四分之一為限。
(2)已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以下簡稱教保課程),得申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三十二學分為限。
(3) 各大學非師資生,在校期間修習本校或他校所開幼兒園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及修畢教保課程者,其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扣除教保課程採認抵免之學分數至多三十二學分後之總學分之四分之一為限。
(4) 本目之(1)至(3)之非師資生,其修業年限自取得師資生資格後起算應至少有三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學分抵免後,併計曾修業及折抵後修業年限累計應有二學年(以學期計應有四學期,不包括寒暑期修課,且各學期應有修課事實)。
6. 教育專業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向前推算至多十年內所修習之科目及學分為限。
(二)師資生以國外、香港、澳門地區之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申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者,以各師資類科教育專業課程總學分數之四分之一為限。
(三) 各專門課程與各教育專業課程不得重複採認學分。
(四)推廣教育學分不得申請師資職前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之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但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十、各大學辦理九十七學年度前之已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而未完成教育實習課程,或依師資培育法第十二條或其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修習課程者之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以申請日經本部核定或備查之最新職前教育課程為認定依據。
各大學辦理課程採認及學分抵免後不足之科目及學分,得依各大學之規定,採隨班附讀或由各大學申請開設專班方式補修學分。但前點第四款推廣教育學分班,應經本部專案核定。
十一、各大學以本部備查之一百零八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供ㄧ百零七學年度以前取得師資生資格之在校師資生修習者,應檢附科目學分對照表經本部備查後,始得辦理。

前項師資生修習科目之學分得依取得資格當年度或本部備查之ㄧ百零八學年度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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