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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學分班】[表單]學員請假申請單

【請依規定提出申請】

*依據【110學年度學士後教保服務人員培育專班(學分班)招生簡章】壹、總則 第三款修業規定:

(一)本培育專班(學分班)依入學學生身分不同,故其修業期限為一至兩年半,應修畢學分數亦依不同入學身分,及先前之學經歷不同,介於18-56學分之間。

(二)錄取學生應於當學年度入學,不得申請保留入學資格。

(三)本培育專班(學分班)錄取生於規定修業期限內修畢應修學分數者,發予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四)假時數規定依照授課老師之要求辦理,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或需請假,請填寫請假單完畢後,送交該任課老師簽名,並送幼教系(或師培中心)留存。

(五)每門課程出席時數應達總時數三分之二以上,請假(含公假及病假)及缺課達該科目全部授課時數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目期末考試,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學員應自行調整個人值勤時間,以課務為重,不得以正常輪值為由請公假。

(六)若修業中途因故無法繼續修習,僅發給學分證明。缺課達授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不給予該課程學分證明。

(七)退費辦法:依據教育部頒布之「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依據【110學年度學士後教保服務人員培育專班(學分班)招生簡章】陸、註冊、入學 第二款規定:錄取學生於修業期間不得辦理休學

*遲到、早退:超過15分鐘,皆視為請假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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